2月20日之前,一笔20万元的调解款将汇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指定的账号中。 这笔钱,是安徽桐城64名农民工被拖欠了3年的工资。4年前,他们在包工头黄某平的带领下,来到漳州南靖,建设漳龙高速公路后眷2号大桥。 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黄某平入狱,工程总承包方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在支付了工人8万元工资后,以所付工程款已超额为由,拖欠剩下的33万多元工资。工人遂将黄某平、中铁十八局、安徽桐城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桐城五建)等告上法庭。 去年8月23日,南靖县法院判决,由黄某平偿还工资,同时中铁十八局和桐城五建负连带责任。因未能执行,今年1月24日,代理人朱永根再次找到芗城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由中铁十八局支付工人20万工资。 工程转包工头入狱 33万工资被拖欠 这一项目的业主是漳龙高速公路公司,总承包方是中铁十八局。起先,双方约定工程不得转包,而中铁十八局还是把项目承包给了安徽桐城五建。 带着桐城五建的电话授权,黄某平和中铁十八局漳龙高速公路A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合同,承包了后眷2号大桥的施工任务。 随后,黄某平带着老家的64名农民工来到了工地。平时,他们的工资向黄某平领取。 2003年11月,工程完工。其间,黄某平因斗殴被判刑3年。中铁十八局漳龙高速公路A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支付了64名工人8万元工资后,就以剩余的334110.5元工资,要等黄某平出狱后才能结算为由,拖欠了这笔钱。 这一拖就是3年。黄某平出狱后,中铁十八局项目部认为工程款已超付200万,拒付工人工资。2005年1月,64名农民工向南靖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定中铁十八局及其项目部发放拖欠的工资。同年6月,南靖县法院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驳回这一上诉。同年11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次,中铁十八局、黄某平和桐城五建都被列为被告。 案件很快进入庭审阶段。 法院判决总承包方 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南靖法院的庭审中,原告认为,全部工作量完成后形成工资结算表,上述项目部没有异议,黄某平也予以确认,因此工资表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后眷2号大桥不许分包,且黄某平和桐城五建都不具有高速公路的施工资质,该分包属于违法分包,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铁十八局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 黄某平在庭审中表示,他只是农民工代表,不应成为被告,工资应当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支付。 中铁十八局提出,黄某平的行为是桐城五建的单位行为,桐城五建是实际施工人,即农民工的实际雇主,原告讨工资,只能由桐城五建主张。项目部与黄某平代表的桐城五建签订的是分包合同,项目部已经超付工程款,不用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当时,桐城五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它致函辩称,确实电话授权黄某平前往洽谈承接工程,由于不是全权委托,洽谈结果没经公司确认。所以,施工队实际上与公司脱离了劳动关系。 去年8月23日,南靖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工资结算表上的数额为被拖欠工资款的数额。黄某平是实际施工人,应支付原告工资;承包合同是黄某平代表桐城五建和项目部签订的,虽没盖章,但已实际履行,桐城五建应付连带责任;作为主管企业法人的中铁十八局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调解达成共识 20万元工资节后付 法院判决后,中铁十八局仍迟迟未付这笔拖欠了3年的工资。 今年1月24日,64名农民工的代理人朱永根,再次来到漳州,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铁十八局和漳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芗城法院决定调解。 调解中,中铁十八局认为,3家都有责任,现在由它一家来清偿,似乎不公平。对此,漳州方圆人律师事务所的黄宝英律师说,既然法院判决中铁十八局有连带责任,那么它就有全部清偿的义务,等它清偿完了,再向黄某平、桐城五建讨要他们应承担的份额。 昨天,记者从芗城法院获悉,双方已经达成共识,总共支付64个农民工20万元,双方都已经在协议上签了字,中铁十八局要在2月20日之前将钱打入法院指定的账号。 另外,漳龙高速公路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铁十八局还有1000多万合同保证金在他们手里,法院执行时他们可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