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卡丢失余款押金不退还 打工者状告济南公交 青岛新闻网 大众网12月29日讯 电子车票丢失,里面的80多元余款和30元押金公交公司却不予退回,济南的一位打工者无奈之下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批准予以立案。 这名打工者名叫胡卫林,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人,现为济南市某公司职员。200 3年1月5日,胡卫林在济南市公交总公司电子车票销售点申领一张普通电子车票(华夏万通卡),申办时按照公交总公司以及华夏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制定的“华夏银行万通卡使用规定”向被告交纳了30元电子车票押金。2006年10月,胡不慎将该电子车票遗失,遗失时电子车票内尚有累计余额80元左右未消费,于是去办卡处咨询押金退还及IC卡内资金余额的划转或者退还,但却被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按“华夏万通卡使用规定”不能办理。 胡卫林认为公交公司与华夏银行制定的所谓“规定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笃敏,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并且要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返还30元电子车票押金中扣除卡成本价值后的部分,同时要求偿还电子车票内未消费的资金余额约80元。 据记者了解,公交公司收取电子车票卡押金的行为在全国都很普遍,因此很多的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就此质疑:“银行卡的押金由公交总公司来收,由于该卡持有者须长期使用,这部分押金清退的可能性很小。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卡丢失后,无论里面有多少钱,都不能挂失,押金也不退还。由于办理此卡时需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挂失,操作起来并不难,但公交总公司一直不给挂失。在退卡时,必须要押金条和卡齐全、完好无损,否则不退押金。实际上,如果有押金凭证,卡有损坏的话,最多只应收取成本费,而不应扣留押金。”上海等地区的消费者和律师也进行过这方面的诉讼,其中有的诉讼也得到了当地法院的支持,消费者争取到满意的结果。 记者也为此采访了几位市民,市民对此反映不一,但是大部分被采访者都支持胡卫林起诉济南市公交公司,认为公交公司的很多IC卡条款绝对是霸王条款,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把风险全部转嫁到了消费者头上,并且希望有更多的律师象黄律师一样不收分文的参与这样的公益诉讼。(吴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