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和城镇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医保” 《关于各类企业和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出台并施行 12月1日,一项惠及我市各类企业和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式施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由原先财政拨款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军转干部扩大到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各类拥有城镇户口的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关系的其他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和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职人员、各类下岗失业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市政府于11月7日出台了《关于我市各类企业和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并从12月1日起执行。《意见》对参保对象、参保原则、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方式和办理程序、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享受待遇的时间、各类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等10个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各类企业和城镇从业人员参保手续。 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两部分组成。各类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为其全部职工(含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有集体困难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5%实行单建统筹方式参保;城镇从业人员以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为标准,自选按6.5%或8.5%的比例缴纳基本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由市劳动就业局劳务代理中心代理参保;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得少于20年。参保的各类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医疗救助,并按照我市当年的医疗救助金标准缴费。 此项政策的实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起,共同构建了一个覆盖城乡、保障健康的专项保障体系。(桐城报道) |